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发布人:赵老师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9日 阅读次数:17907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款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是指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为6000元,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校毕业生中直招的士官,均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申请学费补偿和代偿助学贷款代偿程序:
1、有应征意向的高校应届毕业生4月—7月登陆“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http://zbbm.chsi.com.cn或http://zbbm.chsi.cn)填写、打印并向就读高校递交《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2、就读高校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3、每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同时复核材料并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4、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学生资助中心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机构,各高校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二〇一二年三月